以案释法:员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发布时间:2021-04-14 浏览量:5149

案情简介:樊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搬运工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樊某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整。该公司对搬运工的管理制度中规定,搬运工在搬运过程中造成搬运物品的损坏,需要赔偿损坏物品总价的百分之五十的金额,樊某在入职时已经学习和知晓了该规章制度。2020年11月份,樊某在搬运一批材料时没等车停稳就开始卸货致使材料摔落,导致一批价值4000元的材料损坏,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依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樊某当月的工资里扣除了2000元作为赔偿。对于该公司的罚款决定,樊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提出:1、公司关于需员工赔偿损失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对员工进行扣款。2、本人每月工资5000元,公司一次性扣除2000元严重影响本人的基本生活,要求退还扣款。

焦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能否对樊某的工资进行扣除,如果能够扣除,怎样扣除才是合法的?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制定的关于赔偿的规定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樊某作为搬运工,对搬运的货物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因其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必然要承担破损货物赔偿的责任。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樊某月工资5000元,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当月扣除樊某2000元,超过了樊某工资的2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当月按照樊某5000元月工资的20%扣除1000元,剩下的1000元可在樊某的下月工资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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